滁州网讯 我市自2016年开展“酒桌办公”整治活动以来,公务活动中“酒味”渐少。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一律不准饮酒,重要外事接待和重大招商活动午间确需饮酒的,须由外事、招商部门向同级纪委监委报备。
《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一律不准饮酒,特殊情况比如重要外事接待和重大招商活动确需饮酒的,须由外事、招商部门向同级纪委监委报备。《规定》强调,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晚间一律不准饮酒。
针对“一律不准饮酒”的界定,《规定》诠释为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酒精的饮料。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此外,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据了解,我市自2016年开展“酒桌办公”整治活动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异地查、逢节查、随机查、重点查,对发现问题一律快查快结、一律从严处理、一律公开曝光,共查处“酒桌办公”问题22件,处理73人,其中给予纪律处分35人。
(张 涛 记者胡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