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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为受诬告陷害干部澄清正名规定

7月31日,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为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若干规定(试行)》,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激情。

《规定》指出,对安徽省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以及省纪委监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经核实确属诬告陷害、错告误告行为,且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包括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可能受到影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影响,经核实已有明确结论仍受到反复举报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

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护权益、激励担当,严格把握、审慎处理的原则。严格把握对被反映人造成影响的程度,可以通过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其本人发函反馈核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以及通过召开会议、发文通报和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澄清正名。

对经核实认定的诬告陷害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建议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视情在媒体公开曝光。

“澄清正名,是侧重对事的澄清。对某个党员干部进行澄清正名应当就事论事,澄清的是经核实确属诬告陷害、错告误告行为,且给其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安徽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实施澄清正名只是表明这名党员干部在被反映的某些具体事项上没有问题,而不是对干部本人进行背书。(安徽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杨雅玲)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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