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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法院判决:醉酒无证驾车获刑罚

滁州网讯 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今年4月12日,被告人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该市体育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体育路与龙山路交叉口处时,被明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袁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因袁某不配合未果,民警遂将袁某带至明光市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晓宇 记者胡文峰)

责任编辑: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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