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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下月起正式施行

滁州网讯 《滁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滁州市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市2个、国家卫生镇4个、省级卫生镇11个、省级卫生村(社区)96个,城乡面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社会文明程度和市民卫生素养显著提升。但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健康影响因素日益复杂,城市卫生管理面临严峻挑战,群众健康素养有待提升,我市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社会大卫生的全民参与格局还未规范化、法制化,尽快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立法显得尤为迫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省级卫生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2019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安排,滁州市司法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承办了《办法》立法任务。

《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是公共卫生管理方面。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加强传染病预防,强化执法监督,保障公众健康;市场监督、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单位应分别对食品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等加强管理。

二是环境卫生治理方面。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制定和实施专项规划,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商务、住建、农业农村等单位应分别对城乡集贸市场、生活垃圾、卫生厕所改造等加强治理。

三是病媒生物防控方面。规定市、县级政府将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列入考核体系;疾控机构应加强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提供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

四是健康促进与教育方面。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规划,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单位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二)设置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

一是公共卫生管理方面。要求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置保洁等设施工具,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持证上岗。

二是环境卫生治理方面。

要求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经批准的除外。

三是病煤生物防控方面。要求病媒生物防控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使用药物消杀的,禁止使用违禁药。

四是健康教育方面。要求落实工间操制度,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五是监督考核方面。列举了有损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常见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表彰奖励机制。规定市、县级政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规定爱卫办定期组织对卫生乡镇等单位进行抽查,对不达标的按规定处理。

三是建立宣传机制。规定鼓励、引导各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开辟专栏,普及防病技能和健康知识,提升公民健康素养。

四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爱卫会要公开联系方式,对举报事项在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总体来说《滁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体现了“解决问题、符合实际、体现特色、条文精简”的原则,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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