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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院2020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发布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3月11日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合肥法院2020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市检察院诉某便利店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医用口罩作为防疫用品,社会需求量激增。2020年1月22日,某便利店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协议》时,未严格审查公司的相关资质,且在收取货物时未查验产品检测报告。某便利店收货后,将其中26278袋发至所属各门店,以每只1.14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后某便利店因销售的口罩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便通知各门店下架商品退回仓库,并进行了报案、召回和退赔。2020年2月4日、2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便利店仓库中登记保存的口罩进行了查扣。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显示,案涉口罩细菌过滤效率(BEF)、无菌性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便利店召回已销售且尚存的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销售额三倍的赔偿款86万余元,合肥中院支持了其诉求

 【案例评析】公共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体的健康权益。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初期,某便利店大量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不仅危及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因此提起了公益诉讼。该案适用的惩罚性赔偿主要用于惩戒恶意侵害或有意无视他人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合肥中院最终按某便利店的全部销售额三倍认定赔偿数额,该赔偿款将转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公益诉讼账户,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款项用途。司法机关在公共安全领域探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提供司法保障,对提升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具有很强的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

案例二:王某某诉蔡某某、周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蔡某某租用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一房屋作为教学场所,举办“某某书院”,并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招生辅导工作。其雇佣人员中除两人具有教师资格证外,其余均为在读硕士或本科生。因蔡某某对外夸大宣传“某某书院”的升学率,王某某慕名送孩子至该书院学习,并向蔡某某支付了数十万元学费。后因为孩子成绩不理想,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产生纠纷。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蔡某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误导他人,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做出相应意思表示,其行为应认定构成欺诈,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并由蔡某某退还相应的培训费用。

【案例评析】每一位父母都希望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而为了让子女在激烈的升学竞争中脱颖而出,很多父母不惜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部分教育培训人员正是利用父母望子成龙心切,在没有任何办学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用欺诈的手段来获利。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并由办学者退还相应的培训费用,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也警醒各位父母在为子女选择培训机构时要注意审查相关机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办学和从业资质,要结合子女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其身心发展的课程,不要轻信培训机构宣传的内容和所作的承诺。

案例三:王某某诉合肥某视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王某某经广告宣传至合肥某视光公司进行视力恢复治疗,期间交纳各项费用共计12238元。后王某某经六个月的恢复治疗,未达到预期效果,双方就退款一事产生纠纷,合肥某视光公司仅退还服务费2500元。期间,经王某某举报,该公司被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经营活动为由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肥某视光公司的广告宣传明显标识了产品功效,对产品的治疗效果做出保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虚假商品广告。合肥某视光公司利用虚假广告向王某某销售产品,提供视力训练服务,其行为构成欺诈。最终判令合肥某视光公司退还王某某服务费9738元。

【案件评析】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就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出全面真实的陈述,不得为了吸引顾客,有意扩大产品或服务效果,否则构成虚假宣传,应认定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相关产品费用。本案中,合肥某视光公司宣传其产品可以“防止近视度数加深”“让孩子的眼睛越来越好”,对产品的治疗效果做出了保证,但王某某在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该公司所宣传的效果,致使合同订立的目的未能实现,合肥某视光公司应当退还王某某的相关费用。诚信经营是商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商家意图通过虚假宣传获得利益终不会长久,并将可能面临高额的索赔。商家应时刻绷紧诚信经营这根弦,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案例四:杨某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6日,杨某某欲购买“周杰伦世界巡回演唱会合肥站”门票,遂登录北京某传媒公司运营的网站搜索关键字“周杰伦全球巡演”,选定相关票务信息后直接提交订单并付款。后杨某某发现其购买的系“周杰伦作品音乐剧《不能说的秘密》2018全球巡演合同站”门票,并非周杰伦世界巡回演唱会,杨某某第一时间联系网站客服要求退票遭拒。9月7日,杨某某投诉至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但该网站仍拒绝办理退票。杨某某认为由于网站的诱导宣传,导致其错误地购买了案涉音乐剧门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某传媒公司对其所购门票作退货处理,返还其购票款项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之间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本案应否全部退还票款,应当从兼顾消费者及商家的利益考虑。根据查明的购票过程,杨某某在订单支付完成后发现其购错票,第一时间就通过联系网站客服、投诉等渠道要求退票,综合考虑杨某某及时退票对于网站的后续销售不会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判令北京某传媒公司退还杨某某全部票款。

【案例评析】 现如今网络购物成为大众的日常消费模式,与传统的线下查看实物和面对面问询相比较,消费者通过网络上查看商品或服务简介时可能存在了解不足甚至认识错误而购买了与其意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此种情形下,赋予消费者及时提出退货请求的权利,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对于服务,虽然法律并未作出类似规定,但考虑到服务的及时消费性,从公平原则考量,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的权利救济。本案中,某网站在宣传界面刻意弱化音乐剧的实质内容,将“周杰伦”、“全球巡演”作为宣传主题,导致包含杨某某在内的多名消费者误认为是周杰伦世界巡回演唱会合肥站的门票而购买,而考虑到杨某某及时提出退票请求且未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的诉求予以支持。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演出门票时应当仔细阅读有关改签、退票等限制性条件,由于在线订购的演出票具有时效性、唯一性和数字化等特殊性质,一定要了解清楚后再付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五:吴某诉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吴某在某健身公司门店办理了为期三年的健身卡,并向某健身公司支付了2111元会费。此后某健身公司按约提供了健身服务,但因突遭新冠肺炎疫情,某健身公司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予以停业,至2020年5月7日复工开业。因经营困难,某健身公司又于2020年7月2日发布通知,于2020年7月4日关闭某门店。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公司因受疫情原因停业影响,已将吴某会籍有效日期延长三个月,至2020年7月4日关闭某门店,吴某预交会费余额为1157.6元。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由某健身公司返还吴某剩余会费。

【案例评析】办理健身会员一般情况下是预付消费,有些健身公司在收取大量会费后没有实际经营就关闭门店,近年来在该领域发生的消费纠纷数量较多。而此类纠纷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由于单个个体所涉金额不大,很多人觉得维权成本过高,往往就自认倒霉,放弃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是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吴某因健身门店关闭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健身会费,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健身公司门店关闭后无法为客户提供健身服务,不能实现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故支持了吴某的诉请。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消费时,要注意保管相关合同、缴费凭据等证据,在产生纠纷后应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王某诉安徽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王某与安徽某公司订立《酒水购销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向王某供应“飞天茅台”酒,单价1499元/瓶,王某支付了相应货款。后王某发现其收到的30瓶“飞天茅台”酒均系假酒,因双方就退款及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安徽某公司退还购酒款及支付三倍赔偿金。安徽某公司辩称其与王某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假酒均系业务人员自行出售,王某应向业务人员索要退款及赔偿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王某作为消费者,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安徽某公司向王某出售假酒,应当向王某退还货款及按照三倍货款赔偿。

【案例评析】随着公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白酒文化的影响,个人购买高端白酒已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消费行为。本案中,“飞天茅台”酒作为一种知名度较高的特殊商品,常年受市场追捧,作为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对商品的质量及商品的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的把关,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要尽到审慎的查验及渠道管理义务,确保消费者能购买到符合其预期的真品。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不能贪图便宜,对明显不合常理的销售行为要注意甄别,一旦发现有瑕疵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保存证据并积极与商家交涉或向有关部门主张维权。

案例七:储某诉合肥市蜀山区某美容店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合肥市蜀山区某美容店员工向储某介绍称该美容店销售的“科立美”及“六度倾城冻干粉”均系与暨南大学有合作的公司研发生产,后储某购买了价值139380元“六度倾城冻干粉”及20000元的美容服务。储某在该店接受美容服务时使用了一次“六度倾城冻干粉”产品,不久脸部出现不适。后储某以合肥市蜀山区某美容店在提供服务和商品宣传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请该美容店退还所购买产品及服务支付的159380元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418140元。庭审中,合肥市蜀山区某美容店认可无论是“科立美”还是“六度倾城冻干粉”均与暨南大学无关。经法院与暨南大学核实,该大学亦从未与生产上述产品的公司有过合作。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合肥市蜀山区某美容店捏造虚假事实,在与储某订立服务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最终判令合肥市蜀山区某美容院退还储某购买产品、服务支出的159380元并按所购产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案例评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日益增长,美容经济正成为继房地产、汽车、电子通信、旅游之后的又一个消费热点。因市场利润丰厚、体量巨大,市面上充斥着大量的美容产品和美容服务,令人眼花缭乱。消费者在消费时要理性看待商家宣传的效果,谨慎选择合格的美容产品和服务,方能为美丽加分。而作为商家要始终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如果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故意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甚至是具有危害性的产品和服务,必将遭到市场的淘汰和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八:颜某诉合肥某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颜某与合肥某木业公司签订一份定制合同,定购欧盼木门、门套、护墙板、罗马柱等产品。在相关产品安装完毕后,颜某发现产品存在大面积开裂等质量问题。经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证实,颜某所购买的并非欧盼公司产品。颜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17万元,并按照三倍货款赔偿5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肥某木业公司冒用他人商标、名称,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最终判令合肥某木业公司向颜某退还货款17万元并按照货款的三倍支付赔偿款51万元。

【案例评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加,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更加注重品质,讲究品牌消费。尤其在“双循环”的消费背景下,品牌力优势会更加明显。对于商家恶意欺诈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最直接、最有力的保护,也对弘扬诚实守信、敬业务实的营商理念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增强维权意识,在选购商品时要仔细查看品牌、生产产地、保质期、外包装等信息,提高自身鉴别能力,防止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案例九:张某诉赵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赵某于2019年8月在闲鱼平台上出售二手手机一部,注明iphone8金色64G国行专卖店购买。后张某委托贺某通过闲鱼平台与赵某多次沟通达成购买意向,并向赵某支付2295元。张某于8月30日收到了赵某邮寄的一部手机,并支付邮费15元。次日,张某以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为由向赵某申请退货,赵某予以拒绝。双方就赵某提供的手机是否为“国行”版本以及是否是假货等产生争议,沟通未果。苹果官网查询涉案手机的序列号显示:该机系购自中国大陆境外。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购机款2310元、赔偿手机价款三倍赔偿金6930元及赵某按承诺应向张某赔偿手机价款七倍的违约金16170元。案经人民法院审理,生效判决对赵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及赵某出售案涉手机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进行论证,最终判决赵某返还赵某购机款2310元并支付三倍购机价款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网络购物以其便捷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由于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商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往往良莠不齐,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具体案情认定赵某作为经营者虚构所售手机为国行版本的事实,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消费者提出三倍货款赔偿的诉求。本案有力打击了网络卖家利用线上交易模式进行不法销售的行为,同时提醒了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需注意保留交易截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可以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十:张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张某某的父亲通过网络在某电子商务公司购买冬季防爆注水热水袋,在使用过程中,热水袋发生破裂致张某某被开水烫伤,后张某某遂诉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橡胶热水袋经检验为合格产品。张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在热水袋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未按照厂家说明书灌注不超过50度的热水,鉴于某电子商务公司自愿适当补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最终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当根据说明书的指示和日常生活经验来进行操作。本案中案涉热水袋经检验合格,张某某的监护人在灌注热水袋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张某某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某的部分诉请,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没有过度加重商家的责任,为消费者正当维权做出了指引。(记者 张毅璞)

责任编辑:汤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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