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4·29”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城乡自建房屋,重点是县城主城区、乡镇、集镇、城中村、城郊村等区域以及各类学校、医院、市场、企业、建筑工地等周边地区的自建房屋、老旧公房。二、整治重点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一)经营性自建房;(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三)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四)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五)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六)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三、整治时间(一)摸底排查阶段(2022年5月初至6月底)各乡镇(街道)、园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并梳理汇编成册。(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7月初至12月底)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全年)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持续动态推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四、整治要求(一)凡是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物一律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凡是影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要第一时间停止使用、依法拆除,防止事故发生。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及时清空场所、撤离人员,经科学评估鉴定后分类处置。对未及时分类处置、消除隐患,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追究相关房屋安全责任人责任。(二)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应积极配合支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发现不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从事经营活动、人员较为密集的自建房,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报告,如实提供建房、经营等证明资料,填写《凤阳县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三)经营性自建房和老旧公房(国有、集体),房屋所有权人要开展自查或者委托专业人员排查,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委托第三方鉴定,凡未达到安全消防标准的一律停产停业、停止经营。(四)整治期间,将对主动申报和自行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自建房屋,将依法依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以及强制清空场所、强制撤离人员、收回经营许可证、强制拆除建筑物等措施进行整治。(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主动配合整改,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县纪委监委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欢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不如实上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或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等行为。举报电话:0550-2223239(县城乡自建房屋专项整治办公室)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