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外媒看滁 > 正文

【安徽工人日报】天长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微信截图_20230112085618

《安徽工人日报》(2023年1月12日2版)

本报讯 1 月 5 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该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13 年 12 月,原告骆某与被告顾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始终无法修复,婚姻状态已名存实亡。骆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该院依法制定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释明未如实申报将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为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而对于逾期未报或遗漏申报的当事人却难以进行规制及处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对该方可以进行少分或者不分。(李炳旺 姜宏乔)

责任编辑:郭新星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版权声明 | 手机访问 | 网站地图 | 留言反馈 | 我要投稿
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主办 滁州日报社承办
Copyright?2009-2010 Chuzhou.cn. All Rights Reserved 滁州日报社 版权所有
皖网宣备3412015001号 皖ICP备11004325号-1 热线电话:0550-3022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