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日报》(2023年6月26日11版)
如果有人告诉你出售或者出租名下银行卡“轻轻松松挣钱”,你会动心吗?如果这种行为涉嫌犯罪,你还会心动吗?
近日,凤阳县法院就审结一起为牟利,出售名下银行卡给他人,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的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1月,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以自己名义办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U盾、手机卡并将其出售给高某(另案处理)使用。
当年2月6日、7日,多名受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以网上投资等方式实施网络诈骗,先后向被告人赵某上述银行卡内转账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凤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非法集资、防范金融放贷等方面的意识,牢牢守住“钱袋子”安全。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物品,勿将以上物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勿轻易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同时也不要轻信网络上来历不明的兼职信息,不随便点击互联网上的不明链接,规范好自己的网络言行,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号等信息,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