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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的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医药机构予以终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现公示如下:

终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

640

 

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日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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