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医药机构予以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在该机构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现公示如下:
机构名称:琅琊区琅琊街道花园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行政区划:滁州市紫薇北路1088-10
类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
解除原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
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医药机构予以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在该机构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现公示如下:
机构名称:琅琊区琅琊街道花园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行政区划:滁州市紫薇北路1088-10
类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
解除原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
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