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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再受理和发放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服务价格登记证的通知

滁发改收费〔2025〕7号

滁城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5〕5号)规定,自2024年11月26日起,我省全面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已发放的《服务价格登记证》同时失效。原《滁州市发展改革委 滁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滁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滁发改收费〔2023〕27号)文件中“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的规定同步停止执行。

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取消后,滁城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责任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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