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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为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腰”

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当天举办的发布会上获悉,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

《规定》共24条,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内容,是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益 。

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四个主管部门。

其中有条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

据悉,《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安徽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立法,在全国是率先尝试。

大皖新闻记者 赵明玉 实习生 韩木晗

责任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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