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大力实施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实行“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快贫困地区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完善区域防洪减灾体系,到2020年,扭转贫困地区水利发展滞后局面,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水利支撑与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推进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采取以“集中式供水为主,分散式供水为辅”的方式,全面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饮水安全问题,2018年底前实现3000个贫困村村村通自来水。在贫困村、贫困户用水现状与需求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省级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并将实施内容全部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支持,在年度实施计划中对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通过新建、扩建、配套、改造、联网等措施加以推进。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入户费用,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免除或优惠。强化水源保护,发展适度规模集中供水,大力提高贫困地区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和水质合格率。
(二)切实加快贫困村“八小”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根据我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对贫困村范围内的“八小”水利工程进一步调查摸底,尽快编制省级和县级“八小”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精准扶贫实施方案,优先安排贫困县及贫困村“八小”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力争2018年底前全部改造一遍。省级以上立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到贫困地区,重点支持贫困村“八小”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三)大力建设贫困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加快皖北、大别山区及沿淮贫困地区重点平原洼地治理、行蓄洪区建设,以及淠河、史河河道治理等进一步治淮重点工程建设,建成下浒山水库,建设江巷水库,有序推进列入国家规划内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按照水利部工作部署,有序推进贫困地区新一轮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实施,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中型泵站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列入全国大中型险闸加固建设规划内贫困县项目建设。加快大别山区及皖南山区贫困县小水电工程建设。实施潜山县、太湖县、六安市裕安区、金寨县、石台县等5个贫困县(区)山洪沟治理项目。在利辛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望江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砀山县、灵璧县、泗县、颍东区、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怀远县、颍泉区、颍州区、界首市、萧县、太和县等25个贫困县(市、区)开展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抗旱水源应急保障率。
(四)着力实施贫困县水土保持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列入计划内的贫困县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有效遏制。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级贫困县中列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的太湖县、岳西县、潜山县、六安市裕安区、舒城县、金寨县等6个县(区)和省级贫困县定远县、六安市金安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每个县(区)每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20平方公里;在国家安排新一轮规划项目时,争取将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贫困县纳入规划范围。到2020年,初步建立贫困地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贫困地区县级政府是实施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规划制定、资金整合、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成立水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明确水利扶贫工作任务,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精心谋划,综合施策,切实加快水利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要建立贫困村的水利扶贫工作台账,逐村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建设任务,逐年验收销号。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水利扶贫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水利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贫困县规划内农村饮水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的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支持贫困地区重点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对贫困地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给予支持。指导贫困地区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好过桥贷款、开发性金融、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统筹使用地方债用于贫困地区水利建设,通过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贫困地区水利建设。
(三)完善体制机制。支持贫困地区积极创新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模式。对塘坝扩挖、沟渠清淤整治等凡是村组集体能自行建设的简易工程,鼓励和支持村组集体组织受益村民参与自主建设。切实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支持贫困村内用水户协会、灌溉合作社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行农村人口安全饮用水两部制水价,建立并完善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县级水利部门每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贫困村、贫困户进行销账。省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定期开展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评优评先等挂钩。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