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保护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大力实施生态保护脱贫工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并重,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不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生态工程建设。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快生态脆弱地区治理步伐,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林业血防、坡耕地综合整治和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到2020年,贫困地区实施营造林23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二)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巩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环境“问题村”整治成果,加强环境基础设施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加强对农村工矿企业的监管执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扎实开展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达标排放。开展农村生活垃圾3年治理行动,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到2017年,贫困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到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显著提升。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加强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实施瓦埠湖、焦岗湖、黄大湖和佛子岭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逐步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入实施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
(四)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加强矿产、交通、旅游、水电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防止破坏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加强贫困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规划建设管理,依法监管开发建设活动。探索实施生态移民,有序转移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贫困人口,实现核心区无人居住,缓冲区、实验区人口大幅度减少。
(五)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巩固和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本地公益林补偿制度。争取国家加大对贫困地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力度,逐步建立湿地保护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贫困地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开展林业碳汇试点,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大力开展生态创建。积极开展生态镇、生态村、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推动生态旅游、观光休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到2020年,贫困地区省级森林城市达到23个、省级森林城镇达到300个、省级森林村庄达到1200个。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到人”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精准扶贫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制定支持贫困地区生态保护的具体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规划。贫困地区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生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生态保护任务。
(二)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项目资金,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农、扶贫资金,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稳步推进森林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保单质押贷款。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在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依托高校和科研单位,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贫困地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经济的适用技术。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生态扶贫宣教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营造贫困地区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