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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后安徽省审理撤销监护权第一案

衣服被扒光,手被绑起来,嘴里塞上毛巾……这样的恐怖场面,当时只有6岁的女孩小武(化名)都经历过。施暴者不是别人,正是小武自己的母亲及其男友。

轰动一时的砀山虐童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2016年6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之后,该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武的母亲刘某和其男友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两年四个月和两年两个月。2016年7月7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撤销了小武生母刘某监护权。

男友把孩子的手按在滚烫的烧水壶上

汤老师怎么也想不到,她教的小学生会摊上官司。

汤老师是小武的班主任。2015年10月23日,汤老师看到小武的右手被烫伤,上面抹了一层药。小武告诉汤老师,伤口是叔叔用热水壶烫伤的。汤老师立即向校长报告了这个情况,并带着小武到砀山县关帝庙派出所报案。

小武说,“叔叔是妈妈的朋友,他们住在一起。”叔叔经常打她,用绳子把她的手绑起来,把她的衣服脱光,用皮带打她的屁股,肚子上的伤疤是叔叔用烟头烫的。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皖终刑168号,记录了小武被虐待的过程:“妈妈也打她,把她的双手用绳子绑起来,踩她的脚,用毛巾堵上她的嘴,用皮带打她后背和屁股,有时候抓她的头发朝脸上打。她的右眼是前几天妈妈用拳头打的。屁股上的伤是叔叔用皮带打的,把她屁股打烂之后,叔叔又往她屁股上撒盐,屁股流血了,叔叔给她抹药。”

“中秋节前,她(母亲)问小武为什么只上语文课,小武说知道错了,以后谁的课都上,她打了小武。”根据母亲刘某供述,因为管教孩子,她拿毛巾堵住小武的嘴,用绳子绑住双手,将孩子的裤子脱掉,拿一条黑色的线绳粗布条,朝小武的屁股上打了几下。第二天,她发现孩子屁股发炎了,就带着小武到附近挂吊水。

判决书上汪某的证词显示,一天晚上,他用电热水壶烧开水,他把小武的右手按在水壶上,当时小武的手红了,他又把小武的手按在凉水里。第二天,孩子的手掌起了水泡、手部红肿,他让刘某给小武买烫伤药。第三天,他让刘某带着小武去挂吊水。

终审维持原判,两施虐者各判两年余

让很多人想不到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刘某和汪某均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在原告律师蔡保惠看来:“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

这与二审出庭的检察员的意见一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和汪某对未满10周岁的儿童进行殴打,又采取非人道手段折磨,原判决根据上诉人犯罪事实、性质及对被害儿童造成的伤害后果,并结合其自首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上诉人量刑并无不当。

“故刘某及其辩护人、汪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明确表示。

该院还认为,上诉人刘某、汪某在管教未满10周岁的儿童过程中,多次采用毛巾捂嘴、绳子绑、电线抽、水壶烫、烟头烧、木棍敲,且在被害人伤口上撒盐、抹辣椒等手段,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小武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该法院认定,刘某被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位上诉人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因两名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院定罪量刑还是比较慎重。”原告律师蔡保惠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认可法院的判决,“二审时候,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在现场旁听”。

生母同意将监护权转移给生父

小武的生父武某申请撤销生母刘某监护人资格一案,砀山县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为何一直没有剥夺其母亲的监护权呢?

武某的代理律师蔡保惠解释:“只有二审刑事判决生效后,母亲的虐待行为才能作为认定撤销监护权的事实依据,之后再继续审理撤销监护权这个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小武系武某与刘某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出生之后,一直随母亲生活。虐童案发生后,生母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武某将小武接回抚养,并在居住地就近入学。

武某认为,孩子遭受母亲虐待,导致小武全身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由于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服刑。小武已随父亲一起生活,在居住地就近入学,生活条件不错。因此,武某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对小武的监护资格,指定他为监护人。

刘某在法庭上称,对武某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没有意见,并对武某承担监护职责表示同意。她希望孩子能得到真正的父爱,武某应当尽父亲的监护责任。

据了解,砀山县人民法院对于撤销生母的监护权比较慎重,法官实地走访了小武生活的爷爷奶奶家。他们得知,目前孩子生活比较稳定且有保障,生活环境比较理想。

砀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未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教育引导、关爱呵护,而是多次采用暴力且在小武伤口上撒盐、抹辣椒等手段,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小武身体健康,致小武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武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小武的监护人,现武某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本院予以支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称:“结合本案案情及实际情况,小武已随武某生活并入学接受教育,庭审中刘某亦同意小武随武某生活,武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是小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小武承担监护职责。”

砀山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刘某对小武的监护人资格,武某对小武承担监护职责。”

蔡保惠告诉记者,该案是四部委发布“新规”后,安徽省审理撤销监护权第一案。

据了解,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细化了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情形。

 

责任编辑:朱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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