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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容错机制

中安在线讯 11月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

据了解,这是该条例第二次提交审议,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创新政策支持、推动产学研机制等方面。

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研发投入可获资金支持

在科技创新政策支持上,增加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提出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等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同时,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对以企业为主题实施的项目研发,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百分之四十的财政资金支持。

修改稿还增加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参与研发,并给予支持的内容,“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与攻关;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可以面向境内外招标。”

在企业培育上,提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百亿元、千亿元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能人才薪酬、福利待遇作出规定的基础上,修改稿又增加了技能人才培养的内容,提出建设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训。

细化容错免责机制 激励政府、企业改革创新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为此,修改稿进一步细化了涉嫌违法企业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要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容错免责机制对激励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草案提出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过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只要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修改稿还对免责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审查中,免于一票否决;免于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不受影响,个人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不受影响。(记者 彭旖旎)

责任编辑:马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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