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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答疑(第三期)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也就是将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首次登记作为一种登记类型,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首创,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由于不同的部门对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的内涵理解不一致,为了避免沿用以前的规定产生混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统称为首次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例如:军人转业后,军官证变为身份证;一代身份证升级到二代身份证时,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等情形。(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例如,因为不动产所在地址的门牌号发生变更,应当进行变更登记。(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比如,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发生变化。(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比如按份共有变更为共同共有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以上这些情形都不涉及权利主体的直接变更,变更前后的权利主体相同,因此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三、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情况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因不动产灭失而申请注销登记。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动产灭失,权利人均可以申请注销该不动产登记。二是因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如果要放弃不动产上所有权、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可以申请注销登记。三是因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而申请注销登记。四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马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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