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陈严法提出辞去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陈严法辞去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7年12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陈严法提出辞去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陈严法辞去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