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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一男子在禁渔期捕捞1.2斤小河鱼 被判处缓刑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歙县一男子邵某在禁渔期,到河里用电捕鱼工具捕捞野生小河鱼1.2斤,后被民警抓获。日前,歙县法院对邵某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邵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在昌溪乡昌溪村密川组流入昌源河的小河口处(属禁渔区),使用携带的电捕鱼工具(逆变器、电瓶、抄网等)捕捞小河鱼,捕获鳜鱼、鲤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8条共计1.2斤。被告人邵某在离开现场时被歙县公安局深渡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新安江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评估,邵某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为1665.86元,恢复渔业生态资源所需费用资金为4997.5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对新安江流域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1665.86元。承担恢复渔业生态资源所需费用人民币4997.58元。(上述款项已预缴)另外,被告人邵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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