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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6日

来安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安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实行禁限结合。

新安镇禁放区域:“来河—中央大道—建阳南路—创新路—环城西路—黎明路—白鹭大道—北环路”所合围区域内以及合围区域外、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禁放区域以外为限放区域,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二十四、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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汊河镇禁放区域:“天河—滁河—来河—水乡大道—中山大道”所合围区域内。

半塔镇限放区域:罗庄路—滁天路—龙潭河东—白塔公园西—皖东烈士陵园东—小康路北—草塘路—G345国道所合围区域内。

水口镇限放区域:东至水东村毛郢小区和水口法庭,南至上蔡村金郢组和中石油加油站,西至桥西居民区和老来河,北至水东村灯塘组与陶郢组抗旱渠。

大英镇限放区域:东至大英交通管理站,南至大英镇政府、广洋村南庄组,西至中石化加油站,北至大英中学、广洋村王郢组。

雷官镇限放区域:东至王庄桥,南至余庄桥,西至雷官粮站,北至敬老院。

施官镇限放区域:东至施官村三安组,南至液化气站,西至施河大桥,北至北外环路。

舜山镇限放区域: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新来河舜山段所合围区域内。

张山镇限放区域:G345国道(张山中学至三岔路段)与张山镇十字街两侧200米范围内。

独山镇限放区域:东至滨水风光带,南至独磁路街道头,西至水渠,北至独山中学。

三城镇限放区域:广大路(东至广大三岔路口,西至三城中心小学)两侧400米范围内。

杨郢乡限放区域:东外环路—余庄村许郢组田间道—街道西屯仓水库东侧—街道南公园所合围区域内。

除新安镇、汊河镇以外,其他乡镇限放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重新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区域划定工作由县公安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施。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上述地点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五)燃放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时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按照禁放区内不得设置、禁放区外从严审核的原则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

城管、住建、民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教育体育、气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应急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酒店、宾馆等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来政秘〔2019〕45号)及《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来政〔2021〕5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郭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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