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陈平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付春燕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陈悠燕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新安人民法庭庭长;
陈魁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庭长;
高伟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庭长;
蒋辉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丁毕军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
江波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查凤云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职务;
陈平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付春燕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陈悠燕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陈魁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高伟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孝昆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正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