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应当由具有不同方面管理才能、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不同层次年龄结构的成员组成,注重知识能力相长、经历经验相补、性格气质相容,实现优化组合,增强整体功能。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组织选拔一般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一般经过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考察时,要充分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注重服务对象的评价。
第十六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七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十八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机构调整、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所聘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实行聘任制的,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防止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倾向。
第二十七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任期目标确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