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产学研用合作,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物联网技术研究和发展,对涉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省云计算平台建设,促进云计算应用服务,开展云计算重点示范应用试点项目,引导云计算产业科学布局、集聚发展,创新云计算服务模式。
鼓励电信运营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开展云计算核心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
推进大数据的开放和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有利于社会和公众的大数据创新服务。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设计研发、生产装备、生产过程以及经营管理等领域应用;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装备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提高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信息化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信息化水平;加强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以村为节点、县为基础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管理、农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子商务建设和应用,支持建立和完善安全认证、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准确提供与公众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鼓励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构建社区综合便民服务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作、生产、经营中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和评估等信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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