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违约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明明是对方违约,却反称自己侵权,这让原告方周先生觉得欲哭无泪。不过,法院的判决最终让他长舒了一口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称最后履行期限2016年3月31日,不包括当日,此辩称没有法律依据;尽管李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中介公司经办人交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和返还定金合计4万元,但是,根据周先生与中介公司的约定,中介公司仅为周先生购房提供中介服务,无权代表周先生解除买卖合同和收取违约金。所以,李某辩称解除买卖合同经周先生同意,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
不仅如此,法院还查明:在2016年3月31日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李某于2016年3月28日,未经周先生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加价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举显然是违约。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周先生定金4万元,赔偿因房价上涨和合同违约引起的经济损失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7800元。
法官
买房人“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买房人周先生一直积极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卖房人李某单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同时,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可以主张赔偿。
承办法官说,2016年上半年合肥市房价上涨较快,李某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事实上赚取了一定的利益,也造成周先生“信赖利益”的损失,由于这部分损失大于定金赔偿,法院于是以两次房屋售价的差额扣除定金赔偿,确定为25万元。
据了解,该案件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请求。而此案也是今年以来,庐阳法院审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中首例支持买房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案件。
■名词解释: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鲁民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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