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对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规定?
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
韩军:《细则》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最为关心的3个主要问题。
一是人事关系方面。既强化合同管理,规定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使人事管理工作有据可依、以规管理、更加规范,又创新岗位管理,其创业期间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有效地缓解目前高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资源紧缺的现状,使岗位管理更为优化、更加符合实际。同时离岗创业人员管理相对灵活,要求离岗人员定期汇报企业运行情况,以此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解决了离岗人员管理难的矛盾,保证考核制度的落实。
二是工资待遇方面。以往,国家对体制内人员创业采用的是“停薪留职”,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高校教师因不愿意放弃“铁饭碗”,对“下海经商”敢想不敢为,甚至存在私下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现象。 《细则》的出台,为有志创业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搭建了实现梦想的新舞台,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新机遇。同时,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等,给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较之以前,虽然都是对体制内人员走出去创业给予政策支持,但现在各项待遇更加优惠、举措更加务实、档案工资可继续调整,让科研人员敢干敢闯,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是社保缴纳方面。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其中包含社会保险责任的履行,《细则》明确了双方社会保险义务。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办法,由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约定解决,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高校是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产出地”,不仅具有人才、知识、技术等先天优势,更具有良好的科研、推广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离岗创业”政策将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接轨,促进产、学、研融合,助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